《三联生活周刊》拷贝我的译文

《三联生活周刊》有篇文章:比特天生就是为了被拷贝。其中有段是这样的:

  美国著名群体博客BoingBoing的独立作家科利·多克托罗(Cory Doctorow)曾说:“没有所谓防拷贝比特(Bit,字节),甚至没有抗拷贝比特.比特就是用来拷贝的,它们永远不会变得难以复制.”无论是数字音乐还是电影,在公众流行中,已经认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这一经济学的概念,这种属性导致了数字娱乐的自然状态,即大家希望这些资源能随意使用,所有人潜意识觉得这才符合人类进步的方式.

  这当然对传统内容商造成了严重威胁,既有的商业模式被打破造成了利益受损,于是反盗版措施(DRM) 便出台了,从技术上保护音乐和电影产品,使其不能被拷贝.这种版权战争被科利·多克托罗称为“当代的李森科主义”:“在这种滑稽戏里,我们都假装防拷贝比特技术上可实现.斯大林的李森科主义让数百万人挨饿,意识形态上正确的麦子种植失败,而指出这个事实的人被送进不同政见者监狱.娱乐业的李森科主义在破坏生活,败坏自由言论,让穷国继续穷下去.

和我这个帖子(Cory Doctorow on 数字版权问题)对照一下。

《三联生活周刊》直接就使用了我的译文。我该不该有异议呢。

正如这篇文章内容所说,拷贝自然是可以的 :-) ,但至少得说明一下来源吧(其实我的翻译很糟糕)。所以说传统媒体,比 blog 圈差远了。

更新

人家已经向我道歉,大家也都知道是用了我的译文,所以事情就过去了,本来对我也是小事。

对他是大事情,也许以后还能记着。

对事不对人。

所以他的那封邮件,我就当在 blog 上的回应一样,没当私信看。但事情后来的发展有反过来的趋势,人在前面挡住了事,所以决定删除那封“人与人”之间的邮件了。

“署名也是比特,也希望被拷贝。” 挺满意这句俏皮话,用它来结束。

关键词:

65 Responses to “《三联生活周刊》拷贝我的译文”

  1. biantaishabi says:

    找到了一个你的blog的忠实读者啊!
    要稿费,稿费, 稿费!

  2. biantaishabi says:

    不过拷贝这段译文还真是好玩
    真是现学现用……

  3. doubleaf says:

    哈哈。一定得给钱,一个字1美元

  4. sein says:

    哈哈,这篇文章我也看到

    看来他们是直接当作理论依据付诸行动了

  5. elfox says:

    那个 译文 也应该是有版权的

  6. matrix says:

    怪不得听着耳熟,原来早就在这里看过了。

  7. 秦尘 says:

    反对copy哦,就是copy也要署名出处嘛。

  8. Ann says:

    就那么几句,完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如果我用: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一个问题……我可以说引用莎士比亚,但我难道还要标上是朱生豪还是梁实秋译的么?只要不是最严谨的论文,这样几句话的翻译都是不标译者,只标作者的。(即使是论文,也是学术习惯,而不是版权的范畴)

    就是按传统版权也不会支持你的异议。更何况不都“天生就是为了被拷贝”么,结果比传统作者还在意这个。

  9. 桑葚 says:

    @Ann 如果译文已经进入公共领域,那就无所谓了。但这几句还新鲜热辣,至少三联周刊这一期才把这个思潮当新鲜事,拖拖拉拉说了这么多。

    “比特天生是为了被拷贝的”,别落下署名,它也是比特。

  10. [...] 桑椹发现三联生活周刊上有一篇文章完整的拷贝了他的译文, 没有注明出处, [...]

  11. vanvan says:

    這位“媒體精英”表露出的無知與傲慢,真讓人汗顏。

  12. Ann says:

    新鲜热辣,这样引用也是合理使用。对这样的几句译文引用不用标注译者。

    若真要版权,你全文引用他人邮件,征求对方同意了么?希望你征求了,否则这还不仅仅是版权的事情了。

  13. Todd says:

    @Ann,好像Yan同学并没有提到版权问题,倒是三联的那位作者提到稿费和你提到版权,到底是谁把问题看严重了呢。

    同意楼上vanvan同学,三联那人文中的傲慢和无知让人吃惊。

  14. 椰子啊椰子 says:

    三联的不靠谱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

  15. [...] 《三联生活周刊》拷贝我的译文 作者:桑葚 [...]

  16. LLM says:

    这个叫董露的孩子怎么一点礼貌都不懂

  17. LLM says:

    董MM知道CC是什么意思吗??
    CC是可以随便拷?
    或者是没有CC就可以随便拷???

    桑林的CC恐怕是国内挂得比较早的了吧/??CC不是一般都在最下面吗?

    不知道你跑到哪儿去找了??

  18. chengmeng says:

    支持一下,那个三联记者的嘴脸真是让人想和谐掉他(她?还是它?不知)
    还有那个Ann,好像也一直在较劲,我真不想说了,估计是那个记者的马甲
    好好弄明白copyright的含义再来
    还有,老外说过,in china copyright is the right to copy everything,真是贴切

  19. Mac says:

    给点面子,当XX也要有点敬业精神的。
    “引用他人邮件”?呵呵,拜托,专业点。

  20. 和菜头 says:

    我仔细看了董MM的邮件以后,觉得大家的反应可能有点过了。董MM于1999年9月进入北京工商大学新闻学系,2003年7月毕业,获文学学士学位。考虑到她是文学士和26岁这两个事实,我个人觉得,之所以邮件引起争议的原因,是由于她使用输入法时由于急躁,多打了一个“懒”字。如果这封信把里面的“懒”字去掉,那么我觉得语句就通顺得多了,而且可能更符合原意。

  21. lulu says:

    呵呵,真正有趣的问题是:如何消除给她造成的影响?
    不知道谁能回答的了。

  22. dupola says:

    瞧那邮件里语气多傲慢。犯得着么?用了人家的东西标明出处是很正常的,就是不标明也犯不着这么装逼吧?

  23. dupola says:

    哈哈哈。和菜头这个解释非常好。

  24. latte says:

    博客桑林志作者诉《三联生活周刊》侵犯其著作权之可行性分析报告

    问题1:桑林志作者是否获得CORY DOCTOROW的翻译许可?
    分析1:根据CC许可,应该是得到了CORY DOCTOROW的书面许可。

    问题2:桑林志作者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三联生活周刊》是否属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分析2:应该都是,但《三联生活周刊》的法人应该是“三联书店”或其它的什么名字,去北京市工商局的网站一查就知道了。

    问题3:董璐是否享有其为《三联生活周刊》所撰写的文章的著作权?
    分析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自然人董璐撰写文章属于职务创作,仅享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其它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属于《三联生活周刊》的法人。
    但如果董璐未与《三联生活周刊》订立过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也就是说,假设董璐没有与《三联生活周刊》订立过任何书面合同,自然人董璐享有涉嫌侵犯桑林志作者著作权的作品的著作权。

    问题4:先假设董璐是其作品的著作权人,那么《三联生活周刊》是否具有责任连带关系?
    分析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对出版行业制定有国家标准的出版行业技术规范,并要求相关从业人员通过考核并取得从业资格后,才能上岗执业,假设《三联生活周刊》是一份守法经营的刊物,其委托的作者董璐涉嫌侵权并被认定的话,《三联生活周刊》应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并具有依法追究其委托作者董璐因其所提供作品侵权而导致的《三联生活周刊》声誉损失以及因此发生的诉讼损失。

    问题5:桑林志作者是否对其翻译的他人作品享有著作权?
    分析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据此,桑林志作者依法享有其取得CORY DOCTOROW的CC授权后而翻译其作品所取得的所翻译作品的著作权。

    上面认定了诉讼的主体,无论如何《三联生活周刊》是跑不了的,下面就以它作为被告吧。

    问题6:《三联生活周刊》是否存在侵犯桑林志作者著作权的行为?
    分析6: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指出: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假设《三联生活周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机构性质与使用性质,也侵犯了桑林志作者的署名权。当然我们都知道,自从邹韬奋死了之后,三联就纯商业了。
    所以《三联生活周刊》侵犯了桑林志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所享有的属于人身权的署名权,以及属于财产权的复制权和汇编权。

    问题7:该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分析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当然,桑林志作者有放弃权利的权利。如果不放弃,那么争议焦点会出现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所以,假设董璐是侵权人,应该将侵权部分字数产生的稿费赔偿给桑林志作者,《三联生活周刊》也应给予适当赔偿。
    假设《三联生活周刊》是侵权人,那么桑林志作者应收集其涉及侵权之杂志的发行数据(纸张介质与数字化作品的),乘以定价,得出实际金额,并按照字数进行换算,得出《三联生活周刊》的非法所得数额;并根据其广告收益,换算出非法所得。二者相加,去除印刷发行等成本,就是你可以申请的赔偿金额了。

    问题8:假设董璐是《三联生活周刊》的员工,《三联生活周刊》是否有权对其应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追缴?
    分析8:除非事先与董璐签署过相关合同。否则没有追缴的权利。《三联生活周刊》有责任形成预防侵权事件发生的机制,可以是书面法律声明或是对员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定期培训等方式。

    最后,我希望《三联生活周刊》本着一本杂志和它所倡导的生活向桑林志作者道歉,其实就是总编或主编打个电话给人家表现诚挚的认错态度就行,人家是不满意你们对引用其作品方式时所表现出的不尊重态度,又不是想要你们的稿费!(我个人对董璐的邮件所表现出的态度很不满意,你丫瞎牛逼什么呀!身为一个媒体工作者,你仔细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嘛?你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嘛!做网站的人没道德底线,你连法律底线是什么都不知道!桑林志作者是中国人,严格说那个分享2.5授权条款不被中国法律认可。)

    问题9:假如侵权人耍赖怎么办?
    分析9: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同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处罚(个人意见,对《三联生活周刊》来说,后者比前者厉害,哈哈)。

  25. [...] 没完,还有一个重要的上游信息,桑林志的blog,它恰好在我的订阅里,于是从Google reader搜索出Vanvan所提到的那篇日志,大意是供职于三联生活周刊的董璐copy了桑林志的翻译,并且用在了她为三联生活周刊所写的文章里,翻译的内容有关数字音乐的版权问题(个人觉得原文出自一个开源运动的原教旨主义者的blog),桑林志在这篇日志里引用了三联的文字,放了自己翻译发布的帖子的链接,供读者比较,然后贴了董璐事后的来信,最后给董璐解释CC协议(个人觉得这部分是桑林志在挑刺儿,不过blog里不刺儿也就没意思了)。 [...]

  26. 人品问题 says:

    其它都不说,仅仅看董某的回复,态度那个恶劣啊,整一传统媒体的B脸~

  27. 桑葚 says:

    @latte 要晕倒啊,我可不想搞这么复杂。说完就完了⋯⋯如果人家因此能得个教训,也只是附带,非我的意图。

  28. biantaishabi says:

    latte太专业了!

  29. LLM says:

    http://blog.donglu.org/

    这个是董MM的blog吧

  30. 野鸭 says:

    这样的事,见多了。楼主当然不是稀罕那个什么周刊的稿费啦。不过那个记者,语气还真是让人不爽。

  31. [...] 桑林志 » 《三联生活周刊》拷贝我的译文 我采用的是 Creative Commons 姓名标示-非商业性-相同方式分享2.5 授权条款。 所以问题有,一,《三联生活周刊》是商业杂志;二、没有姓名标示;三、不是相同方式分享。 (tags: CC 授权) [...]

  32. shunz says:

    其实这个董mm是知道cc协议的,而且在她原来的blog中也关注过cc协议的一些事情,但是在自己的实践中,确将cc协议忘到脑后了,让人很是诧异。
    第一次知道这个董mm是在她的一篇关于刘韧采访史玉柱的blog中流露出的那种无知。
    http://blog.donews.com/donglu/archive/2006/04/07/816401.aspx

  33. foxmachia says:

    三联搞行为艺术啊,呵呵

  34. 子非鱼 says:

    我觉得,大家太重视拷贝的具体词语是否一样,在这里纠缠毫无意义。
    在我眼里,版主和董MM是一样的,没有找到更高明的思想和理论,于是同样COPY了同一个人的思想和话语,不过一个翻译了一下,另一个直接用了前一个的翻译。
    版主那么大气性,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不好意思,差点忘记了标注五十步笑百步出自《孟子。梁惠王上》。

    另外一点,当你公开在BLOG上攻击一个人的时候,人家给你的回复采取的是私人邮件的方式,而你再次将私人邮件登在BLOG上给所有人看,我想起了初中时候念情书给全班人听的那些幼稚的小朋友。

  35. chengmeng says:

    别的不用说,桑葚只是把这个事拿出来提了一下,也没说要怎么样,那个所谓的董XX就一副老娘就抄你的,你能怎么样的架势,不就一三联生活周刊吗,整个跟个逼似的,还真以为平媒是个什么东西了,丢脸了还不知道

  36. qyt says:

    告诉她领导,看领导素质如何?

  37. chengmeng says:

    这小姑娘已经臭了,不用告诉她领导了

  38. Ant says:

    我觉得, 大家太重视是非对错的界限在哪里, 在这里讨论是毫无意义的。
    在我眼里, 厨师和强盗是一样的, 肚子饿了, 于是就要去找东西吃, 不过一个是自己烧菜, 另一个直接抢了前一个烧好的菜。
    版主其实也没有那么大气性, 不过是在自己的blog里面记下了曾经的被抢经历。倒是有些人气性很大, 直接跑到别人的blog上面来乱贴标签了。
    不好意思, 差点忘记了版主其实也没要强盗付钱, 好歹拿之前先知会一下吧?
    另外一点, 人家写的是情书还是别的什么, 大家都是明白的, 是不是只要你给了我你的私人邮箱地址, 我就可以天天写私人邮件骂你, 然后还不许你告诉别人?

  39. 左手 says:

    30多条回复,有人去追究 Ann 8楼和12楼的看法对不对了吗?几年前,哈金抄袭风波后来怎么说的?
    没人去查资料追究谁是谁非,倒有的是人去查对方的资料、探讨怎么搞臭对方。按常理来说,一个人要能光明正大地赢,才不会用什么搞臭人的手段。

    另外,董小姐说“如果你觉得你需要稿费,我可以给你”,确实太 rude 了。我忽然间看到这一句,也是一口浊气上扬,心说,如果号称国内最有文化杂志的记者就是这素质,别家的得是个什么样子。董小姐,稿子是写给《三联》的,你以为你的回复就代表你自己了啊?

  40. 涌泉 says:

    这个董璐貌似之前也听说过。
    邮件中所表现出来的低素质让人很是吃惊。

  41. mdot says:

    娇横的记者MM

  42. dimlau says:

    誰是董路,郵件內容顯得傻兮兮的,最后還用了那么囂張的問句。

    對方這種態度您就不必這么和氣了,是他們犯的錯,為什么要你您忍氣收場?

  43. hoo says:

    娇横的记者MM
    很不懂礼貌啊

  44. 彪悍的女子不需要理由 says:

    嘿,看看人家已经梨花带雨了,放出的话俨然不是她“骄横”了别人,是被有权有势的人欺负了。

    这一招,我以为只有十几岁的小姑娘爱玩,一副“我哭了!我哭了!我就是哭了!我哭了你就是欺负我了!”的样儿。没听过有句话叫做“犯错要认错,挨打要站好”么?

    大家别光顾讨论小姑娘是不是做错了,你们把小姑娘前后行为和blog上的话联系起来看一遍,这事情真正有趣的地方才看得出来呢~

  45. sofish says:

    一个丑闻,我想. 事实上,面对抄袭,又何以奈,即使我们只是想好心劝说…

  46. required says:

    来信删了。
    先前看到有人对这样的做法表示疑问。那么三联的那个自以为是的作者未经楼主同意而擅自引用他的译文;那么基于同样的逻辑,楼主也可以未经发信人的同意将其邮件公开。

  47. 快乐两点 says:

    靠,你们都TMD的算个毬。那么几句译文,有啥了不起。我的整篇文章被人抄到媒体,我也没说过啥子。
    少跟我提CC或者别的什么,少跟我提著作权法云云,你丫都是活在中国。我还告诉你们,你就真傻B兮兮地去找法官,也不构成抄袭。人家研究digital freedom已经很久了,那几句破译文在里面算个P。

  48. 来人踢场了,偶也! says:

    楼上的,您看清楚了,大家不爽的不是说她抄了,而是说她抄还抄的那么理直气壮,那么一副“大爷嫖了你是给你脸”的样子。

    自己在blog里哭算什么啊?原来哭的都是给您这样的死士看的啊,有您这样的捍卫她贞洁纯白的死士,别说抄一个了,抄十个都不是问题。您看,小四郭敬明不是抄进作协了么?还死不道歉,我们期待作协里,坐满了男女小四~

  49. Todd says:

    47楼的同志让我想到了王朔的“小偷团伙”这个词组。

  50. 来人踢场了,偶也! says:

    好笑的是,这个快乐两点在事主的博客里,连谁是自己人,谁是路人,谁是对手都搞不清楚啊……

    唉,瞅这智商,和他扣字,计较事理,教育他,实在是有点太难为他了。